2024感恩募款餐會歡迎各界共襄盛舉    全國公民行動方案競賽參賽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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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4年6月號

2024感恩募款餐會歡迎各界共襄盛舉

基金會將在8月10日辦理2024年「法治公民 思辨而行」感恩募款餐會,您的參與是對我們最大的肯定與支持。法治教育需要台灣各界一同努力推廣與深化,願成就未來具備法治意識、民主素養的優秀下一代。

時間:2024.08.10(六)中午12:00開席 (入場時間11:30am)

地點:格萊天漾大飯店 13F格萊廳(台北市艋舺大道101號13F)

2024募款餐會認購單:https://forms.gle/hk8LRDZyscKcabZd9

義賣品電子書:https://online.fliphtml5.com/rmicx/s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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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名「從法治教育談性別平等校園」研習活動

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委員會預定於113年7月13日(六)合辦「從法治教育談性別平等校園」研習活動,歡迎大家踴躍報名。

詳細活動資訊:https://neti.cc/LyeQwY3

線上報名連結:https://neti.cc/wdkZ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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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民行動方案競賽參賽心得 

眾望所歸的眾望所「龜」                                                                澎湖縣立馬公國中教師 蔡宗琳

這座島上,有很多著名的標籤:「花火節」、「雙石滬」、「仙人掌冰」……,在學校規劃的彈性課程裡,我讓學生重新檢視這些標籤,這才發現不同世代的我們都有共同的想法:「我們不是只有花火節!」所以,他們分組翻找出更具特色和深度的旅遊方案,期待澎湖的觀光能有令人意猶未盡的一面。最後的焦點落在了「元宵乞龜」。決賽當天,緊張的學生們上台時應該在評審們、參賽者們的反應下稍喘口氣,因為對從未體驗過這項習俗的外地遊客來說,感受一定很新鮮,特別想將「筊」親自拿在手上試試看自己的運氣,而我們在地人卻是從小到大都在元宵那三日裡度過這場文化盛宴!

        我自己教的是數學,年輕時誤打誤撞參加過文化資產義工培訓,對於社會人文科學領域雖仍一知半解,但幸好有公民行動方案系列書籍當作參考,利用手冊中現有的學習單,帶著學生們依循四大步驟逐漸完成了主要架構。學生們通常是在時間的夾縫裡完成作業:訪談大綱的擬定、閱讀相關文獻、訪談練習、訪談專業人士,在參加決賽之前他們有畢業旅行、三次的模擬考、三次的段考(決賽回到學校後馬上考第四次)、代表學校參加全縣音樂比賽直笛組這些重要的活動。幸虧我有這群耐受性極高的學生們,在作業壓力下總是互相勉勵打氣:「撐過去就海闊天空了!」

        賽前幾位代表上台發表的學生也在學校諸多老師指導下,訓練過好幾場模擬口報,雖然最後到了決賽現場,不免還是有緊張興奮的情緒,但準備已算充分。這些老師們來自不同的專業領域,但都樂於協助學生和我完成任務,甚至在比賽結束我以為可以功成身退時,熱烈討論下一次可以怎麼操作得更加嚴謹完善,也讓學生的視野不受限在課本的知識裡,有機會接觸到真實的世界。遠在基隆明德國中的徐仁斌校長,不吝分享參加決賽的訣竅給我們,著實獲益匪淺。

        為了增添學生們參賽的信心,我將諸多偶然的現象都解釋成「神明(烏龜)也在幫助我們」。比如:年初縣內文化局公告再次籌辦澎湖元宵乞龜登陸無形文化資產、今年恰有一家製作GPS地圖的公司特別製作了乞龜主題地圖讓我們大大節省了調查時間。而我自己基於科學理論,從來不參與這場機率戰,但今年元宵走訪廟宇,只要神案上有「龜」,我都虔誠地祈求神明賜予這群努力不懈的孩子們一個機會,也在心裡默默祈禱這項文化能被民眾看見其獨特性。信仰是安撫人心的藥方,當乞到了越來越多的龜祭品堆疊在我家餐桌上,我相信學生們的成果一定能被肯定!

         參與決賽盛會的感動來自於不同區域、不同年齡層的學子們對於議題的發想和實踐,比賽尾聲評審老師溫暖而明確的評語,也釐清了我自己在教學上的方向。期許本校的團隊將集思廣益,每一年都推出令人驚豔的公民行動方案!

眾望所龜,長長久久                                  澎湖縣立馬公國中學生 莊婧孜

在忙碌的九年級生活中,有關於乞龜的事充斥著我每天的生活,最後一直到搭乘飛機前往台北獲獎回來澎湖都是我意想不到的。

我們班週三下午有兩節班級經營的課,我們常常會與班上同學或是自己完成一些任務,像是找澎湖的特色民宿、旅遊方案,或是製作相關議題問卷,直到九上的時候,班導將同學做了分組,並且討論出幾個澎湖的特色,像是石滬、菜宅、元宵乞龜等,每個小組查找相關的資料,最後經過討論後,元宵乞龜這個主題成為了我們最想深入探討的部分。每週我們都會多了解元宵乞龜一些,這是澎湖很重要的一項文化,但是幾乎所有人對乞龜都只有淺薄的認識,也更加體認到乞龜文化推廣的不足,甚至還有土生土長的澎湖小孩卻沒有擲筊過,這時也真正體悟到我們參加公民行動方案的重要性。

得知審查資料階段通過可以到台北參加公民行動方案決賽後,我們就開始馬不停蹄的為去台灣報告做準備,當時真的是非常忙碌,有每天的課程、段考、模擬考、還有作業、課後還要去補習班、社團練習、班上的音樂比賽,有時候補習完回家寫完作業,又要開始準備乞龜的相關資料,我常常準備到一半會在書桌前睡著。在假日時,我除了製作簡報之外,有時還會去工作室訪談,或是去一些地方走走看看做紀錄,在今年的元宵節除了體驗也特別留下很多照片。和組員一起討論互相交流彼此的看法,練習上台報告、將講稿寫在手卡上反覆複習,更是每日一定要完成的任務。

雖然我和組員們聽到要練習就會累的嘆氣,但在過程中學到很多是不可否認的。我在校內資優班課程本來就常常需要自己上台報告,但是我很容易緊張,對我來說寫的比講的容易,經過了資優班兩年多的訓練,我已經覺得我進步很多了。直到參加完公民行動方案後,資優班剛好輪到我要上台報告,結束後資優班老師告訴我,他覺得這次報告比他預想的要好,還特別問我是不是班導有幫我訓練上台發表的能力,但實際上從頭到尾都是我自己準備的,包括簡報、上台的內容都沒有請求他人的幫助。

這時我就聯想到準備參加公民行動方案的練習:我們為了去台灣口報,除了每天自己練習講稿,還要在老師們的提問下完成應答,在短期間發表的能力與膽量都有快速地成長。另外因為公民行動方案比賽需要回答評審的問題,你永遠不知道台下的老師會問什麼,所以我們每天回去都要把想到的問題跟答覆整理出來,知識和當下的臨場反應都重要,也是這個部分最令人感到困難。最後,我們都能互相配合流暢地回答問題,當下只覺得我對於乞龜報告這件事越來越得心應手,並沒有察覺這件事能提升自身的能力,事過境遷才發現這些努力讓我有實際的進步。

另外,也有很多初次的體驗。因為在這個方案很多事情都需要我們學生自己完成,像是我們寫陳情信函給政府官員能被看到,最後還與他們訪談,都是我沒想過能真正達成的。賽後,經過了圖書館老師的邀請,我們還成功完成了乞龜師生講堂,有機會和校內的大家分享我們在做的努力,想來還是覺得很不可思議。雖然做公民行動方案的過程有勞累、有怨言,但是卻帶來其他比賽無法比擬的收穫,很多看似艱難的事情最後也和組員們成功完成。就算之後沒有機會再次參加比賽,這個經驗卻是人生中十分寶貴的回憶,帶來的收穫也是獨屬於我自己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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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 

個人隱私與校園安全–淺談搜書包的安全檢查限制【新聞讀後感】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四年級 曾誠

    日前於校園內出現國中生割頸的憾事,也使得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比方說搜書包)的議題再度浮上檯面。除了得要有具體證據證明學生可能持有如槍砲彈藥或毒品等違禁物或是可能造成緊急危難以外,更需要全程錄影。多個教育團體認為原先的法規過於嚴苛,在實務上老師可能會因為面臨被投訴的風險而不敢搜查學生,而若無法及時將有安全疑慮的違禁物搜出就有可能導致割頸的悲劇再度上演。

    對此,主管機關教育部修改了檢查的相關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區分是否具特別身分者分別是用不同的檢查規定。首先是符合「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不須經過特定程序,即可搜書包、檢查抽屜等私人物品。「特定學生」的條件包括處於保護管束期間,或是符合「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明訂的偏差行為,須經學校正式會議認定,且個資須保密,只有相關人員才能知道哪些人是「特定學生」;針對其他學生,學校須獲報有違法行為或攜帶違禁物品,經校長、學務處、教師與家長代表「緊急會商」程序,確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才能進行安全檢查。

    因此,未具特殊身分的學生在新制下能透過會商程序獲得更多的權益保障,減輕老師的舉證成本也更能發揮防患於未然的效果。不過針對特別身分學生得即時搜查會不會有過度限制隱私的疑慮?或是將學生分門別類會不會起到標籤化的反效果?這些可能外溢的政策效果值得後續的持續關注。

參考新聞: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2020316.aspx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點: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對學生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前款以外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一點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三)其他法規明文規定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特定身分學生,指下列各款之學生:

(一)少年法院審理中或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執行期間,並經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

(二)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偏差行為,並經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

前項各款特定身分學生,應由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審議認定或變更認定;其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員或社工人員為限。

參與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校園安全檢查之所有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及被安全檢查學生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時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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