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評論
審議式民主運用於國小學童之實踐與省思
陳奕廷老師
壹、審議式民主運用於國小教育之必要性
主動式法治教育
吳威廷律師
這幾年來從事法治教育推廣,很多人常會詢問,法治教育究竟是做什麼?以下針對上開問題,分享個人心得,並就法治教育提出個人觀察:
法治教育就是向下扎根的工作,但我們扎的是甚麼根呢?
論高中公民與社會科課綱「微調」後之內容

網路公民參與和民主公民教育
網路平台公共性的教育啟示

當學生走上街
論高中課綱微調之爭議
教育與政治:從憲政主義論高中課綱微調之爭議
文/林佳範 臺師大公領系系主任
主導這次備受爭議之課綱微調的王曉波教授,在公視「有話好說」的節目專訪中,提到「課綱一定要遵守憲法」,且處處提到民進黨政府作為對比,看似「中立」的言論,但掩飾不住其背後統派之政治主張與立場。這些爭議,帶出民主社會中,非常重要的法治與教育議題:一方面,多元的意識型態爭議下,「教育中立」(包括課綱之審議)如何可能;另一方面,在尊重意見自由之前提下,老師如何進行教學,以避免意識型態之灌輸。
「討論」是民主法治教育裡面的關鍵部分!
口述:張澤平律師
整稿紀錄:秘書處
國家應對民主法治有所投資
我先從國外是怎麼看待法治教育的組織開始講起。這些觀察主要是我參與國際會議時從外國友人那邊聽取到的經驗。首次是去了日本認識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一位資深顧問,有句話讓我印象很深刻。他說美國長期以來為了國防花了很多錢,買飛機買大砲,而為了民主法治的發展,美國也願意花很多錢投資設置像是民主法治教育的單位,或是基金會。我就想:那我們呢?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間有這樣的投資嗎?好像沒有。
民主核心價值與台灣高中公民教育之內涵
主講人:陳俊宏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主持人、黃律師、各位在座的夥伴,大家早。今天非常高興也非常榮幸有這個機會來這邊跟大家一起來思考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民主核心價值與台灣高中公民教育之內涵」。由於過去這一年來,我剛好有比較多的機會接觸許多身處教育第一線的公民老師,因而了解做為現在的公民老師是很辛苦的。公民老師必須懂政治學、經濟學、法律、心理學、道德哲學等,相對於我們這些在大學教授社會科學的老師來說,事實上你們的負擔、責任都要來的更重大。這也是觸動我很想也很樂意來跟大家分享這個議題的一個主要原因。
今天主辦單位希望我能針對民主的基本內涵與目前公民科的範疇兩者之間的關係與教學應用做簡單的介紹。我希望能用一個最淺顯的、而且是各位目前已經在課本上教學的內容來呈現這些連結性。我也試圖嘗試將這些內涵和今天後續課程中,大家將進行實作討論的四項主題做一個簡單的連結,提供大家參考。
學校對於校園霸凌事件的責任?
作者:翁國彥律師
近日桃園八德國中的校園霸凌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此一長期未獲得主管機關嚴肅正視的爭議,不但涉及學生輔導、師生關係等教育議題,也牽涉到學校及教師面對學生出現傷害他人行為時的管理方式。換句話說,本次爭議凸顯目前的校園霸凌方式,已有走向極端、激烈化的傾向;當此類校園霸凌的方式已非教師所能單獨處理,甚至可能將危及教師的自身安全時,教師應如何在積極介入輔導及保護自我安全之間,精準地拿捏處理分寸?
教育基本法第17條中規定:「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國家應予保障。」換句話說,代替國家執行教育事務的各級學校及教師,均負有義務保護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免於遭受來自各方面的侵害,包括校園內其他學生的惡意傷害。因此,學校及教師固然應在現有能力、人力及資源範圍內盡最大可能保護學生不致於遭受霸凌,但教師既然不可能時時刻刻跟隨在學生身邊提供保護,因此學校面對霸凌事件時必須負擔最低程度的作為義務,應是「盡可能予以察知」,並在「察知後立即給予適當處理」。此處的區分標準之一,是學校或教師是否察知霸凌情事。
推動法治教育的足跡
~基金會的前身-民間司改會-在台灣推動的法治教育
作者:黃旭田律師
(本文原發表於2009年亞洲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時任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主任)
一、前言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民間司改會)係在1994年年底由林敏生律師、陳傳岳律師、顧立雄律師、林永頌律師、張炳煌律師等倡議,1995年11月4日在台灣大學法學院禮堂對外公開發起籌設,至1997年正式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民間司改會係以司法改革為宗旨,從事法案倡議,如推動制定法律扶助法、法官法等、參與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等法案之研修、並積極從事監督改革(例如對法官法庭活動之「法庭觀察」及對法官整體表現之「法官評鑑」、藉由包含「遊行」等方法,促成1999年司法院舉辦「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等),另外在觀念倡議上發行「司法改革」雜誌迄今六十多期、架設網站http://www.jrf.org.tw、發行司改會電子報,及出刊書藉多冊等。
我的法治教育之旅
無限寬廣的不歸路
作者:張澤平律師(本文寫於2009年,時任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副主任)
司改會的法治教育小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民國八十四年開始籌備起,為推動司法改革,大量投注心力在立法研議、監督制衡、行動施壓方面,但漸漸感受到法治教育的重要。因為如果沒有法治教育的基礎,社會大眾對法律不能認同,想實現司法改革無異是天方夜譚。因此在民國八十八年決定由黃旭田律師領軍,成立「法治教育」小組,從事基礎法治教育的研究與推動。當時我剛從國外進修半年回來,見有這個小組,便欣然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