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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論述-女大生出租帳戶給詐團爽領錢判無罪 二審法官怒轟改囚2月【張一合律師】

根據警政署於114年1月8日所公布之統計數據顯示,113年1月至11月查獲違法經濟案件共計1萬64件,其中又以違反洗錢防制法6,310件為最多,佔62.7%。而這些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當中,實務上最常看見的,就是本新聞的女大生所涉及的「交付銀行帳戶行為」。

隨著資訊流通,過往詐騙集團直接透過買賣帳戶之方式來取得人頭帳戶之手法,已漸漸失靈。於是,晚近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方式,已不再是透過「交易」,而是透過各種話術,諸如:申辦貸款需要美化帳戶(詐騙集團習慣使用「製作流水」來稱呼)、借用或租用帳戶來收取虛擬貨幣之款項、帳戶被凍結需要金融卡來解鎖等話術,甚至是提供假網路平台來取信這些銀行帳戶之持有人,進而將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或者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進而成為詐騙集團洗錢之工具,淪為洗錢行為之共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根據新聞內容顯示,本案的女大生,即是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而遭二審法院認定其乃係洗錢之共犯。而一旦被認定是洗錢的共犯之後,除了要受到刑罰之制裁(例如,本案女大生即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且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必須要入監服刑之外;後續更讓人頭痛的,實際上乃是詐騙被害人的民事求償,尤其在無法找到背後詐騙集團之幕後黑手的情況下,往往都是由提供帳戶之人來負擔這些詐騙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情況,對於那些本來就是因為資金有需求,為謀求貸款卻遭詐騙而提供帳戶之人而言,毋寧更是雪上加霜。

在此,奉勸所有民眾,不論是基於任何理由,請千萬不要再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任何人使用,也切忌不要聽從任何人之指示申辦任何自己不熟悉之帳戶(諸如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帳戶等等),更不應任意設定約定轉帳,方便詐騙集團將進入人頭帳戶之金錢,在不受額度之限制下快速移轉至其他帳戶。

新聞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E5%A5%B3%E5%A4%A7%E7%9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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