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聞風喪膽的職場夢魘—利用權勢性交罪(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四年級 楊奕翔)
近期,台灣社會發生多起受僱人於職場上遭受上司或長官性騷擾及性侵害的駭人事件,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更有一名在連鎖速食店打工的17歲少女,在遭遇男主管性侵長達一年後,在2023年11月份時選擇走上絕路,令人不勝唏噓。在這一樁樁、一件件的案件背後,暗示著有需多正值花樣年華的青少年,當他們前途正一片光明時,竟被這些禽獸的獸行摧殘殆盡,任憑他們漸漸凋零,直至找不到重生的勇氣與希望,永遠禁錮於絕望的監牢中。本次的主題將要探討的就是容易發生於職場上的「利用權勢性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權勢性交罪(刑法第228條)所言之利用權勢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監督與服從的關係,加害人對於服從其監督的人,利用其監督的權勢,實施姦淫,而被姦淫的被害人因為處於權勢之下,而不得不服從。但如果被姦淫者出於心甘情願,就算彼此有監督和服從的關係,則不構成本罪。惟被害人雖屈從加害人之權力地位而與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的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221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罪論。
以下分享一則與權勢性交相關的案件:2023年9月,南部某國立科技大學被爆出學倫醜聞,該校唐姓教授從2019年起,以碩士學位10萬元、博士學位32萬元的對價,與研究生進行學位交易,其更被爆出於2015年時,指導一名女博士生時,以學位為要脅猥褻性侵該博士生得逞。唐姓教授為該女博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唐姓教授利用職權,對其監督之女博士生從事性交與猥褻之行為,而女博士生因為受唐姓教授指導,怕若不服從,會對自己的求學之路不利,於是不得不屈從。 教授與受指導之學生間具有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的關係,而產生對於受指導學生監督、扶助或照顧的權限或機會,往往使受指導學生意願之自主程度陷入猶豫難抉,不得不在特殊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下而配合教授之要求。若教授係憑藉權勢關係,受指導學生則出於某種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無法順利取得學位或學術論文難以受到指導教授的青睞等,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形,該教授即成立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
社會上不難發現許多具有上下服從或監督地位之關係,無論是職場或教育場所皆能輕易發現覺察它的身影。在分工細瑣的現代社會,這種關係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存在,由責任與權位交織共構的系統更能讓每個階層所應負的工作責任更佳分明,由層層相互監督的方式,使每個小螺絲乃至大部件皆能在運作時發揮最佳的效能。然而,不少有心之士利用其權位,對其所監督的職員或學生伸出狼爪,迫使被害人接受不堪且汙穢的淫慾發洩在自己身上,促成被害人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痛。當我們自己或身邊的人深陷這種泥淖時,一定要出聲求助,千萬不要因畏懼對方位高權重便忍氣吞聲,要讓加害人知道不能倚仗自己的權位對他人為所欲為,更能有效遏止其繼續將魔爪伸向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