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給我報報】2025年1月號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包推廣版使用心得
為了讓老師們能在較短的課堂時間內進行教學並引導學生思考與討論,我們邀集有實際教學經驗的老師們協助製作國小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包完整版及推廣版,以本土問題導向的個案式教材,提供老師們下載運用。
為鼓勵老師們使用教材包推廣版,我們於去年辧理徵文投稿活動,期盼老師們將運用教材包推廣版的心得以及學生在課堂上的表現記錄下來,分享使用教材包的經驗。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包推廣版使用心得】優選名單,作品連結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1I6INL3DKYTgRh129tnn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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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入班心得 趙天昀律師
2024 年尾聲,我有幸前往新竹竹北國小,為五年級的同學分享以「責任」為主題的法治教育課程。這次課程不僅讓學生更理解責任的意義,也讓我對責任教育有了更多實際的體會與反思。
課程開始前,我既期待又有些緊張,擔心小朋友會覺得「責任」這個詞枯燥無趣。因此,我花了不少時間設計課程,也感謝種子律師前輩們分享的寶貴經驗,幫助我更周全地準備這次挑戰。
課程的第一部分,我介紹了責任的定義與來源,並結合生活實例,讓同學們理解責任與生活的密切關聯。我播放思辨的智慧中「捷運站內可否喝水吃東西」的影片,引導同學討論生活中的小事及角色責任,例如學生、飼主、律師的責任,以及父母與子女間的相互責任等。
令我驚喜的是,同學們對於責任與法律的連結特別感興趣,在課堂中,我分享關於動物保護法、民法等相關規定,並討論了源自習俗或道德的責任,例如冬至吃湯圓、過年包紅包的文化習俗,以及北捷取消「站右邊」潛規則的新聞等。這些例子讓同學們理解,責任不僅是內心的承諾,也可能與法律或倫理規範相互結合。
課程的中段,我設計了一系列案例,讓同學們透過學習單練習運用「責任思考工具」。案例涵蓋班級打掃工作的分配、玩樂與打掃的衝突、家務協調,並延伸至網路霸凌的議題。在討論網路霸凌時,學生分組分析每個角色應承擔的責任,展現了熱情與深度思考。有同學提到,老師也有責任關懷、公平對待學生,這樣的觀察令我印象深刻。
最後,我介紹了法庭角色與刑法中的罪名,並讓同學試穿律師袍,期望藉此為孩子們播下法治意識的種子,讓他們理解法律如何影響生活,並學習以正確方式履行責任。這次課程不僅是一次教育,也帶給我不少啟發。我體會到,法治教育的核心在於引導,而非灌輸。孩子們的觀察力與思辨能力往往超乎我的預期,尤其是在分析複雜案例時,他們展現的純真與誠懇令人感動。作為一名種子律師,我深感肩負的任務十分重要。透過這樣的課程,希望孩子們能認識責任的重要性,並在未來以正確態度面對挑戰。期待未來能有更多機會,將法治教育的理念分享給更多孩子,幫助他們在成長中找到清晰的方向與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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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客棧civic blog】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四年級 楊奕翔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2名同班同學發生衝突,其中一方之家長得知後,隔天一早開車到學校,毆打對方學生之腹部。實施暴力的學生家長(以下稱甲)到校後,便大聲叫喊被害者學生(以下稱乙)的姓名後,該學生便走出教室,學校教職人員也在聽見甲叫喊乙的名字時立即上前攔阻,但仍無法阻擋,乙的腹部遭甲擊中一拳。隨後,乙的家長帶其就醫及驗傷,發現乙的左側腹部挫傷併血尿。甲指出,自己的女兒前日與乙起衝突時,遭乙重踹腹部3、4下,然後在被推倒在地,而今日此舉是愛女心切才會情緒失控,憤而衝到學校毆打乙。
以刑法的角度而言,甲已經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客觀上,甲的施暴行為,為乙左側腹部挫傷併血尿此傷害結果不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並創造了不受允許的破壞身體完整性之傷害風險,此風險亦於結果中實現,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性;主觀上,甲對乙腹部遭擊中會導致傷害之上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有傷害故意,因此該當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至於甲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在刑法上,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含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第23條正當防衛、第24條緊急避難。甲毆打乙的行為,顯然並非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之行為,無法依此二條文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甲能否主張自己愛女心切毆打乙的行為是出於為保護女兒的權利而行使「正當防衛」,應依刑法第23條不罰?查本案,甲主觀上雖具有防衛意識,但乙對甲之女兒的攻擊行為已無迫在眼前、業已開始或正在繼續之情形,亦即客觀上甲之女兒並無正在受不法侵害,無「侵害之現在性」,侵害已經結束,甲毆打乙的行為,已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倘在加以防衛,係屬「報復行為」而非防衛行為,因此非屬刑法第23條本文之正當防衛,亦不生防衛過當而應依刑法第23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形。至於甲能否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答案仍為否定,如同前文所述,危險已不復存在,若再行緊急避難行為即屬「報復行為」。甲無寬恕或免除罪責之事由。
綜上,甲以拳頭毆打乙的腹部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以民法的角度觀察,乙可以向甲請求經濟上的損害賠償,而範圍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明文規定:
一、財產上損害
(一)所受損害
根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是指侵害行為發生前並無此需要,因為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故有無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是被害人被害以後,實際上有無增加該生活上之需要而定。關於醫療、醫療護理用品、各類醫療器材及輔助復健器材等費用是否屬於生活上之需要,目前實務認為醫師診斷證明有載明可資佐證方具有必要性。若屬自費、無健保給付或脫離一般人所需之必要費用,即不具必要性,被害人無法向加害人請求,以免無限度地擴張請求範圍,出現獅子大開口之情形。在本案,若乙因為甲的毆打行為,增加生活上所需時,且該費用具必要性,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害,可以向醫院或診療院所申請「診斷證明書」,並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向甲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藥品費等。
(二)所失利益
1.勞動能力及所得損失
被害人因為加害人之過失或故意而受傷,導致其無法工作,此期間應得之薪資或所得,即所謂之「所失利益」,可向肇事者請求之。我國實務採「勞動能力喪失說」,亦即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本身就是一種損害,不限於實際收入的損失。若被害者為幼兒或無工作能力者,將來的謀生能力,如果由於身體上或健康現在受有侵害,致預期有減少之情形時,於現在非不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2.所失利益是指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未能實現的利益。這種利益的確定不僅要基於現實的可能性,還需要 具有客觀確定性,亦即該利益通常情況下應當是預期得到的。
甲以拳擊毆打乙,此行為已破壞乙保護自己身體完整性的權利,即侵害乙的身體權。乙得依照民法第216第1項與同法第193條第1項向甲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像是因為就醫而必須支出的醫藥費等生活上之需要之所受損害。又乙為一名國小學童,理應尚未有服勞務而取得薪資報酬等情事,似無所失利益。然而,我國實務採「勞動能力喪失說」,若乙因為甲的毆打,造成其未來的勞動能力與謀生能力有減損時,乙亦得向甲請求此部分的所失利益。
二、非財產上損害
精神慰撫金是一種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形式,用於補償因他人不法行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或情感傷害。法院在判定精神慰撫金時會考慮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程度、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其他相關情況。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才懺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被害人之家屬,得以其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受損,或需對被害家屬實施保護及教養造成額外的負擔或支出,依本項規定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請求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
本案,甲以拳頭毆打乙的腹部,屬不法侵害乙的身體,若因此使乙遭受精神痛苦或情感傷害時,乙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若乙的傷勢惡化,造成其父母子女間的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之利益遭受侵害,係屬侵害父母子女間所生的身分法益,乙之父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向甲請求精神痛苦之損害賠償。
2022年,在南投某國中曾發生家長衝進校園揍學生,當議員質詢該縣教育處該如何防範暴力進入校園時,教育處長竟然回答:「進到校園要量體溫、戴上口罩」。這件事情顯現出台灣政府官員對於防範校園暴力的漠視與傲慢,竟在民意代表的質詢下回答出如此荒謬的回應,實屬令人痛心及無奈。而家長因為一時的衝動,除了需背負法律責任外,也會對目擊的孩童造成負面影響,更有可能連帶影響自己的孩子在校園中與他人互動的角色與人際關係,可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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